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,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采购、施工、试运行、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。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、工作内容和责任等,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。工程承包的主要方式如下:
1、设计、采购、施工工程总承包,简称EPC。同时,根据合同关系、承包范围、风险划分、计价方式的不同,EPC还存在多种工程总承包的变型,如设计、采购、施工管理承包,简称EPCm;设计、采购、施工监理承包,简称EPCs;设计、采购承包和施工咨询,简称EPCa等。
2、交钥匙工程总承包,简称LSTK;
3、设计—建造工程总承包,简称D-B;
4、设计、采购总承包,简称EP;
5、施工总承包,简称GC。 一、工程总承包的特点 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进行整体构思、全面安排、协调运行、前后衔接和系统化管理,符合建设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,能与国际惯例接轨。因此工程总承包具有一定的优势: 1、有利于确立以工程总承包为主导的各方关系; 2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; 在我国,实行工程总承包大体可以从业主方、总承包方、分包方三方面减少资源占用与管理成本。 3、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,防范风险; 总承包体制的形成,有助于集中力量解决工业项目行业最突出的问题,也有助于实行风险保障制度。 4、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,提升招标层次; 工程总承包,集设计、采购、施工于一体,在强化设计责任的前提下,实行设计与价格的双重竞标,同时实行整体性招标,可以更加节省成本、提高效率。
5、有利于全面履约并确保工程质量与工期; 工程总承包充分发挥EPC总承包商所具有的较强技术力量、管理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优势,统一调度、综合协调,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。 6、加快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企业结构调整。 二、工程总承包的不足
虽然工程总承包具有诸多优势,但是它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: 1、由于总承包模式还没有形成固定的运作方式,在实践中有各类变型,导致业主方与EPC总承包商就某些职责划分方面出现异议。 2、由于在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,EPC总承包商与监理职能需要明确划分。 3、我国还没有标准的总承包合同范本,需参考国际范本,制定项目专用合同,加大前期工作的投入。 4、总承包模式对业主、EPC总承包商以及监理的管理水平要求更高。 |